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女,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上诉人刘**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并立民初字第5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刘**诉称,在企业正常生产,职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2003年10月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山西东方机械厂破产,并通过假拍卖转移企业资产,侵害了职工利益。山西东方机械厂清算组组长陈*芳,串通太原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违法拍卖处置企业资产。请求法院:1、依法查清拍卖程序违法;2、重新安置诉讼人;3、给予经济补偿(2004年到2015年,11年太原市各年份平均工资、养*、医疗保险每年的三分之二及取暖费):(1)工资339056元;(2)养*保险的三分之二67...(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