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诉被告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8日,双方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子**。因原告一家长期在杭州生活,被告在泗阳居住,二人长期分居两地,且双方婚期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纪*辩称:婚姻形成情况属实,我同意离婚,**一直随我生活,要...(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