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渤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被告渤海保险公司以原告住院时间过长为由申请对原告治疗“三期”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7日,经双方约定,本院委托了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6月9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2015年7月23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渤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龙**驾驶投保于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处的云dxxx号重型自卸车,从宣威落水驶向虹桥方向,在落水镇灰洞村委会三道采石厂岔路口,该车左前轮将原告左脚致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毁损伤,住院治疗383天,经鉴定达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人民币4800.00元。现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误工等费人民币13132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龙**辩称,原告所诉肇事属实,责任划分无意见,同意依法核算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付,但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等费理赔后应返还。
被告渤海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住院天数、赔偿项目计算以及鉴定费、交通费不认可。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投保...(本文书还有7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