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6日早6时左右,我正在家*吃饭。被告到我家与我丈夫理论西地地边问题,并骂我们,我们就吵吵到屋外,被告便动手打我头、面部将我致伤,当时我就感觉头晕、眼花。我家人便向东风派出所报案,并将我送到东风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面部外伤、高血压病,花医疗费611.77元。后因病情加重,东风卫生院也没有头部ct设备。便由家人陪同到开鲁县蒙医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原发性高血压3级,花医疗费3471.56元。被告无故对我人身进行侵害,理应赔偿...(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