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诉被告陈**、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诉讼代理人韩*,被告陈**及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9时30分,被告陈**驾驶豫s******号客车行使至平桥区平师路火柴厂路口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陈**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1963.34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4389.68元。
被告陈**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没有什...(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