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耀州支行)为与被告陕西道上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上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日,道上公司申请追加陕西铜川益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为本案被告,同年7月3日,本院通知益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行耀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贾*,被告道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2015年8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杜永涛对益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9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10月29日,益民公司破产清算组发出通知,管理人已接管财产,本案恢复审理。同年11月3日,通知益民公司破产清算组参加诉讼。2015年11月9日,农行耀州支行申请追加阴**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通知阴**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11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农行耀州支行的负责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道...(本文书还有4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