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被告2009年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喝酒、打人、实施家庭暴力。在2013年原、被告自愿到开鲁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被告及亲属多方说和,原告考虑到孩子,尽量维持这个家庭,勉强与被告在2014年2月份复婚。可复婚后被告没有悔意,还是和以前一样,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孩**(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0元;婚后孩子...(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