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诉胡**、东乡县惠*********、中国人民***************、东乡中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诉被告胡**、东乡县惠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公司)、东乡中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寿保抚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保东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寿保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惠昌公司、中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诉称:2014年12月6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胡**驾驶赣f******号牵引车后挂赣f6156在工业大道泰豪仓库门口,挂车挂钩挂到了停在路边等挂车通过的王*进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导致正三轮摩托车拖行十多米又撞上停在其后方等待通过的三辆电动车,造成三辆电动车司机(熊**、万**、陈**)受伤,三辆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胡**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4000元、误工...(本文书还有4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