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被告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4年秋,被告自称急需用钱买树地,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并经原、被告充分协商,被告决定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以20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2014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时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办理公证,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交付房屋。在原告足额支付房款后,被告却迟迟不能交付房屋。现经了解,该房屋尚由第三人林某承租。原告找到第三人要求其搬出,第三人拒绝,而被告又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姚**与被告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