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赵**与被告凌*、朱*、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先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赵**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凌*、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赵**诉称:朱**系朱**和赵**的次子,凌**丈夫,朱*、朱**父亲。朱**生前是宁波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3年11月16日16时19分许,朱**驾驶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201挂)沿机荷高速公路由机场往龙岗方向行驶至机荷高速荷坳收费站广场时,车头与路中间水泥墩隔离带发生碰撞,朱**意外死亡。经诉前和诉讼调解,宁波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共赔偿朱**家属70万元(其中包括朱**、赵**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款全部汇入凌**农行卡账户里。因朱**、赵**年老体弱,赵**长期患病,需要治疗,多次找凌*、朱*、朱*索要应得的赔偿款,但三人一直...(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