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5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乙再次至该处,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39元的捷安特atx-7自行车车锁撬开后,推车逃离现场时,被酒店保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本文书还有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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