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被告人周*在分包淮南分公司淮南市海沃世贸商城项目施工期间,未经恒晟公司或淮南分公司允许或批准,于2011年5月份到安徽省淮南市人民北路**号的“神雕刻制社”叫刘*私刻了一枚项目专用章。2012年4月份的一天,该印章遗失。2012年4、5月间,被告人周*斌又以同样的方式让刘*私刻了一枚项目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恒晟公司总经理,周*是淮南分公司淮南市海沃世贸商城项目的分包人。周*...(本文书还有9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