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姚*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和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甲乙双方各出资65000元合伙购买冷藏车从事运输业务,2014年7月20日,姚*驾驶该车行驶至临沂市罗*区g2高速632公里处与鲁q×××××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姚*逃逸。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大队处理认定姚*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的肇事逃逸行为导致事故处理期限延长,车辆价值减损,至今车辆无法处理,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现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合伙协议;2、姚*返还原告车辆出资款65000元;3、姚*赔偿王*营运损失150000元(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姚*辩称,同意解除合伙协议。但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车辆没有损失无需修理。王...(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