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严**,成*,农民。
原告黄**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简称财保岑溪支公司)、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健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财保岑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保岑溪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被告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7月24日下午3时,被告严**聘请的司机在岑溪市岑城镇波塘路口对面的卢三石材板材厂驾驶严**的桂d×××××号起重吊车装载石板时,因吊车支腿与吊装物相撞,将原告左大腿根部撞伤,经送往岑溪市中医院治疗1天,后转玉林市骨科医院、玉林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原告的伤为:左股骨粗隆、左髋臼骨折。共住院36天。经梧州市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评定原告的伤残为九级,伤后误工期270天,伤后护理期180天,伤后营养期180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另外,虽然原告是农村居民,但因其居住在城区,且田地已经全部被政府征收,只靠在市区打工来维持生活来源,消费在市区,因此,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本文书还有4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