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李**因孙**申请执行贾**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孙**诉被告贾**欠款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5)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被告(被执行人)贾**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该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06)鸡中法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以鸡西市恒利煤矿和新蕴煤矿的生产设备被案外人李**擅自变卖为由,裁定案外人李**赔偿申请执行人孙**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
案外人...(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