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被上诉人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绥芬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绥芬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7年10月10日取得动迁海林市鑫***小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原告杨**在动迁范围内有两户住宅房屋,2007年10月21日海林市瑞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两处房屋评估作价总额为88999元,附属物合计作价3770元。原告认为评估价格低,未能与拆迁人即本案第三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8年4月30日牡丹江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牡房估鉴海字(2008)第3号鉴定...(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