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秀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4年认识,于200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生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在杭州开饭馆期间被告曾在酒后打骂原告,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保证书后,原告原谅被告,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由于被告常年在外跑车,经常不回家,2011年3月被告又借机打骂原告,报警后才阻止了被告。为挽救婚姻家庭,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4月2日领养了一个女儿,现年一岁两个月。但自领养孩子之后,...(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