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海市宛平南路**弄xxx号垂直单元的业主,原告为**室房屋所有人,两被告为同号**室房屋共有人。2014年7月26日,被告称发现**室自来水管漏水,当日去**室房屋敲门询问情况,但无人应答,次日被告自行调换水管。同年8月中下旬,原告向物业公司反映**室漏水,造成**室内主卧、客卧、书房、客厅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处严重受损,储藏室内储放的衣物、被褥等有霉变。同年8月28日,被告叶*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被告至**室现场查看,承认**室有漏水发生。之后,原、被告多次就**室房屋修复或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同年9月中下旬,宛平南路**弄xxx号**室业主何某某发现家中主卧室天花板吊顶灯处渗水,何某某报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通知**室房屋业主,半小时后**室业主的儿子赶到现场。经检查**室房屋卫生间台盆冷水管开裂,水由卫生间地砖缝隙处渗漏到**室。后物业公司水电工修复漏水。因损害并不严重,且**室业主答应修复,何某某未向原告要求赔偿。
同年10月下旬,原告发现**室卫生间吊顶出现滴水,遂与被告交...(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