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1996年初中毕业,考入牡丹江师范学校学习。1999年7月15日毕业后原告持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到宁安市教育局报到。宁安市教育局应当按照黑龙江省1996年中等师范学校的就业安置政策为原告分配工作。而自原告到被告处报到至今,被告始终拒绝履行法定及行政协议职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中等师范专业学校合同定向培养行政协议的法定职责,负责给原告安排工作。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辩称,1.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宁安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安市教育局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依据当时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