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家庄聚和港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聚和港公司委托代理人苗**、刘*,被上诉人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中太公司与被告聚和港公司签订了一份《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聚和港物流园**期工程综合楼,工程地点:石家庄市桥东区柳*庄村,工程内容:施工图中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二、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从20...(本文书还有13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