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与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蔡**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告1960年9月8日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欢坨村出生,1984年原告结婚后住河东区新村钢厂大楼**号楼**号,1991年离婚后搬回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欢坨村6区革命街**号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该房屋原为原告父母所有,1980年土地登记时登记在其弟弟名下,原告父母名下没有宅基地,原告本人也没有分配过宅基地。2013年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政策由被告制定并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并未将相关的拆迁安置方案依照法定程序予...(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