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卞**因与被申请人宁安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鲁**、郑**、一审反诉被告山东万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黑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上诉人鲁**、郑**,一审反诉被告万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2月1日,一审原告卞**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8年,其为天源公司的宁安市东京城***小区4、5、6号住宅楼工程施工,约定造价每平方米670元为结算价格。后其按照天源公司要求施工,但天源公司仅代付部分材料款、人工费,对其余部分工程款及材料差价等各项费用共计5978992.69元未结算,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材料差价费等各项费用5978992.69元,诉讼费由天源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天源公司没有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卞**起诉主体不适...(本文书还有20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