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蔡**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欢坨村村民,居住在该村特区16号。2013年被告对欢坨村进行拆迁,但因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兄名下,根据金钟新市镇住宅房屋拆迁还迁安置方案,原告无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被告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对拆迁安置方案没有进行公告,亦没有告知原告通过何种途径申诉对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实体权利,也损害了原告的程序权利。故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应有的...(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