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亿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月22日,原告陈**与被告安**、佰亿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及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安**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2日至同年5月22日。借款期限内,被告安**每月自愿分给原告利润分红5万元。如未按期分红,每月按借款总额度的10%补偿原告。若被告安**不能按时还款、分红,由被告佰亿集团承担还款及分红的义务。担保合同约定:佰亿集团自愿为安**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日,二被告签订了抵押反担...(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