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被告人付xx纠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大量非法所得。同时,付xx为树立自己的恶名和增加社会影响,组织手下在卫辉市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付xx为首组织领导者,以朱*、杨xx、丰*、丰*(另案处理)、王**、郭xx、李**(另案处理)、曹**(另案处理)、孙*(另案处理)、史**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段**、李**、付**、王**、梁**(另案处理)、大象(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被告人付xx为使该犯罪组织长期存在并发展,付xx要求组织成...(本文书还有1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