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恽**诉被告安**、杜**、刘**、刘**、薛**、李**、索**、申**、石**、陈**、裴**、牛**、陈**、何**、孙**、袁**、司**、许**、第三人安阳益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市***小区1—4期用热户代表,即本案18名被告,签订“关于***小区群众投诉件调解意见”,该调解意见第三项约定:“关于领取劳务费(协调费)人员问题。***小区供热工程中,郝**、张*、张**、赵**、王**、刘**(王**、刘**非***小区居民)六人以帮助协调工作名义从安阳益众热力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众工程公司)领取劳务费(协调费)36000元。对此***小区群众有很大意见,经益和热力公司和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郝**等六人已于2014年4月9日将所领劳务费(协调费)36000元全部退还益众工程公司。由于***小区用热户代表要求将郝**等人所退的劳务费(协调费)36000元全部返还给***小区用热户,益和热力公司同意益众工程公司(现为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将此款于9月15日之前打入***小区用热户代表指定的账户上,由***小区用热户代表组织发放到***小...(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