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之委托代理人徐*、陈*,被上诉人上海市杨*区五角场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五角场服务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与李*于2006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日离婚。2010年9月2日,许**与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共有机动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李*,牌号沪d******,车类型奥迪a6l,双方离婚后将上述机动车归女方许**;双方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偿还。2011年8月22日,李*去世。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2月,五角场服务中心就其与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五角场服务中心与李*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0年4月22日解除;二、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