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仇**、蔡*,被告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5年2月22日,被告李*驾驶自己的冀a×××××客车(该车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沿井陉县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50m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高**相撞,造成高**受伤的交通事故。井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4481.09元。
被告李*辩称,答辩人的车辆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本文书还有3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