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井陉窦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井陉窦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20日15时许,原告在被告井陉窦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窦王*景区参加高山漂流项目时,因被告井陉窦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皮划艇忽然在轨道内卡住,突然由高速变为静止,原告促不及防双脚杵在船舷上,导致双脚踝挫伤。事故发生半小时后,景区才协调车辆,将原告送入鹿泉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双踝关节扭伤,医生建议卧床休息。此后,原告便回到晋中市红十字长河骨伤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因原告双踝损伤,便一直在家休养未能工作,误工长达3个月,因需要照顾原告妻子经常误工。经查,被告井陉窦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游客伤害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也口头答应支付原告赔偿费用。2015年3月1...(本文书还有4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