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陈**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4年12月29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陈*、陈**所有的房产实行诉讼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购买一车豆粕计42.01吨,每吨单价3550元,总货款为149136元,被告以资金缺乏为由要求原告代为支付该笔货款,原告代被告向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149136元的货款。之后,因被告一直不偿还原告货款,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承诺保证五天之内还清货款,逾期后果自负。2014年12年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保证15天内还清上述款项,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