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案涉用地预审意见,针对项目名称为轨道交通1号线配套工程,明确经厦规审函(2013)29号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轨道1号线镇海路站规划意见的函、选字第35021*****1005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选址于思明区、集美区,并提出相关预审意见。
另查明,厦规审函(2013)29号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轨道1号线镇海路站规划意见的函明确同意第三人在思明南路与鹭江道之间选址建设轨道镇海路站。而选字第35021*****1005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明确涉及配套项目建设地点为集美区。
还查明,原告等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