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牡丹江市商务局(下称商务局)因与被申诉人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房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黑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12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民抗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本文书还有10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