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田*为与被*******诉人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滕**,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河北银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酒店)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田*签订《酒店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酒店全部资产及甲方股东(张**、范**、陈*)股权转让给乙方,价款为2.1亿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之日田*以房产(房权证沧市第3025201号建筑面积1743.85平米)抵押形式预付甲方贰仟万元人民币。预付款支付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1000万元购酒店款,乙方开始正常经营接管。合同签订后剩余款项于半年内结清所欠酒店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当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田*用座落于西环中街卫生局南侧【丘(地)号**-05-01】建筑面积1743.85平米房产作抵押,...(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