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6)黑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复字第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王**,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2月28日,一审原告三建公司起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999年在牡丹江市西安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劳建公司)撤出三建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后,徐**以三建公司直属五处第二项目部的名义继续施工,施工期间,由于徐**偷工减料造成大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致相关质检部门及发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39302部队(以下简称39302部队)多次对三建公司作出整改、罚款,三建公司为此在徐**撤出施工工地后,进行了大量的维修缮后工作,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同时,在徐**进驻工地后,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三建公司为徐**垫付了施工民工应缴纳的暂住费、再就业费及外埠队伍管理费,并替徐**履行了***小区”前期施工单位劳建公司的材料、机具等工程款项,以上款项双方未有协商结果,故三建公司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徐**立即给付三建公司材料、机具款530597.6元,维修费405221元,暂住费、再就业费、外埠队伍管理费、基建费、部队罚款290900元,水*、电气工程款420825.44元,合计1647544.04元;2.徐**给付三建公司上述欠款自1999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的同期银行贷款...(本文书还有6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