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蔡**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拆迁前住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欢坨村新村2区2排11号,2013年被告对欢坨村进行拆迁,因原告与杨*祥系再婚,杨*祥曾有宅基地,但80年代过户给其子杨*军,杨*祥在本次拆迁中与长子杨*喜并户获得安置。因拆迁方案不承认再婚形成的拟制血亲,故原告无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该拆迁安置方案并未履行公告程序,原告依法享有的对拆迁方案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也被剥夺。故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应有的拆迁安置补偿;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辩...(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