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公司答辩称:一、天悦公司也认为备案合同为有效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的3类取费标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按备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河北省2003年定额综合基价,一类取费”的可调价格合同结算。二、本工程系采用了可调价格合同而非一次性包死合同。拦标价“只作招投标使用”,备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河北省2003年定额,一类取费才是结算依据。天悦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结算方法是单方意思表示,也曲解了备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已经双方质证天悦公司未在实质问题上提出异议,亦未要求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三、该工程未经验收,天悦公司组织业主入住,一审判决认定“视为验收”并无不妥。四、华宇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也未给天悦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更谈不上抵扣工程款的问题。首先,天悦公司从未及时给付工程款,至今仍欠1000余万工程款,系违约在先,涉及不到延误工期;其次,华宇公司也不存在不履行保修义务问题。天悦公司提...(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