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富裕县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黑检民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黑监民监字第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郭**、韩**,被申诉人光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0月13日,一审原告李**诉至富裕县人民法院称,其对富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富劳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不服,主要原因有四条:1.光明公司安排李**加班不按劳**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给加班费,节假日安排工作,不发给假日工资,其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工资为35906.17元。2.光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作出李**停工下岗,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150元生活费。光明公司决定李**下岗不是因旧电风扇丢失,而是因车库被他人纵火后受株连下岗。李**月工资688.34元,减去生活费150元×28个月=4200元,光明公司还应补发李**工资15073.52元。3.因丢失旧降温扇光明公司扣发李**工资600元。车库旧降温扇丢失属于车库3名更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属李**分管的工作范围。光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共计应给付李**1200元。4.关于工伤待遇问题,李**同意富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富劳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但以下几项应重新计算。1.伤残补助金应增加606.64元。2.李**停工接受治疗工伤医疗期间(6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增加补差1500.65元。3.漏算的护理费77元。三项合计为21...(本文书还有6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