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迁安市思文科德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思文科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杭箫钢构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杭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思文科德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文科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王**和杭箫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思文科德公司作为发包方,河北杭萧*司作为承包方,就思文科德公司80万吨精品冷轧车间钢结构工程的钢柱、吊车梁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建筑面积约83000平方米,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钢结构深化设计、制作与安装。最终应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以理论重量结算;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386万*;开工日期2011年12月8日,竣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
关于工程质量,约定: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有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应遵守发包方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到达到约定标准;基础工程交付安装前由钢结构工程承包、发包方共同检查验收,发现不符要求的立即发出通知,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合格的承包方经验收通过。承包方不得在进场后才提出质量异议。
关于工程的验收,约定: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双方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经*、承包双方协商做为预备处理项目,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本文书还有7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