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上诉人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公司)、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孟**羁押地河北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任**的委托代理人刘**,燕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及孟**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任**与燕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燕山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日,任**向燕山公司会计韩*娟帐户打款1000万元,燕山公司给任**出具收款1000万元的收据一张。2011年4月26日,任**与燕山公司、润华公司、孟**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经四方确认,截止2011年1月15日,燕山公司欠任**本金1000万元,利息84万元,连同2011年1月16日至2011年4月15日利息84万元一并计入本金合计1168万元;燕山公司承诺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本协议确定的全部借款本息;201...(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