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泽龙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帝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黑民终字第7l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复字第2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泽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姜**,原审被上诉人帝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22日,一审原告帝都公司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5年7月10日,其与泽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泽龙公司将其位于大庆高新区玉米工业园区聚羧酸盐—玉米深加工及副产品项目工程交给其进行施工,工期两年,工程价款5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即进行施工,2005年底其已将办公楼、宿*楼、科研楼围墙等施工完毕,但泽龙公司仅给付360万元材料款,并...(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