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金**、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婧、人民陪审员乐新祥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陈**及被告金**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金**、被告陈**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9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金**、被告金**以位于上海市杨*区市光路xxx号**_**层室的房屋为原告根据《授信协议》向被告提供的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就该等抵押于2012年11月29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证明号为:杨***.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金**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金**提供290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贷款用途为支付装修款,贷...(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