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和刘**、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阳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7月20日中午时许,原告到被告旅游公司经营的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游览,原告乘坐马春有驾驶牌号为s00018号观光车(该车为被告旅游公司所有)从空中花园返回停车场,途中行至14公里大桥头弯道处,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旅游公司已经支付哈医大医院治疗的医疗费73763.98元,经山河屯林业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马春有负全部责任,此事调解未果,故起诉...(本文书还有4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