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爱如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3日分别在本院第六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吴**和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5年3月,吴**因孕临产至被告处,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对临产时胎心观察未按常规要求,未做骨盆内测量等违规行为,造成原告出生后患脑瘫。该事件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均为二级丁等事故。贵院(2009)泗民一初字第3454号案件中,被告仅对医疗费、伙食费等予以赔偿,当时由于原告年龄尚小,不宜确定护理依赖情况。现原告已满十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80%计算)、鉴定费、诉讼费等共计260820元。
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辩称,泗阳法院(2009)泗民一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中已作认定,认为原告要求陪护期间护理费之外的护理费不符...(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