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63385.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河南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