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公司针对东明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认为:一、关于违法转包的问题,广厦公司认为东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本项目中经双方认可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均表明,项目经理为林中华,且林中华也实际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管理。而林中华系广厦公司下属的河北分公司经理,无论广厦公司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均不能否认其作为广厦公司职工的身份。至于卢**、程**等人,东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广厦公司未给该两人缴纳社保。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案中,广厦公司并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广厦公司就涉案工程成立了专门的项目部,并对现场人员及施工进行有效管理,施工计划的组织安排和技术支持均由广厦公司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负责,所有与东明公司订立的合同、签署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