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铭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乐公司)诉被告孙*、第三人广西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铭乐公司诉称:2008年3月19日,案外人蔡龙怡与万昌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由蔡龙怡租赁其位于南宁市双拥路某商铺**号楼区域部分铺面。2010年2月4日,蔡龙怡经过万昌公司同意之后,于2010年2月5日将该铺面转租给原告。此后,原告开始投入巨资对承租的铺面进行装修,并用于红酒经营至今。2011年3月28日,万昌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承租的上述铺面以每平方米3638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孙*,并于2011年8月23日通知原告,称原告所承租铺面的产权已办至其股东孙*等名下,原合同也由其变更为孙*等,有关租赁事宜以后与孙*联系等。
2012年3月22日,被告持一份该有个人印章的《房屋租赁合同》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经阅读后,发现被告将原租赁合同的租赁面积由968.68平方米变更为1305.66平方米,租金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即对原租赁合同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重大变更,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坚持原告按变更后的合同支付租金。因双方对租赁面积及租金的增加是否合理合法分歧比较大,原告遂在协商期间迟延支付租金,不料被告以此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通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原告此后的多次协商请求。
原告认为,根据“买卖不破除租赁”的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无权...(本文书还有6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