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谢*乙于1995年2月**日出生,系原告谢**、陈**的独生子。2015年5月10日,谢*丙翻建楼房,谢*乙在谢*丙处帮忙。下午5时左右,谢*乙在房顶上绑钢筋时,钢筋碰到高压线,造成谢*乙触电受伤,谢*乙立即被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141.6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谢*乙的死亡原因系触电。本案所涉及10kv高压线的运行维护义务属被告安阳供电公司,被告安阳供电公司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供电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原告追加被告英大泰和保险河南分公司为被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费用清单,有被告安阳供电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