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1)米东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9日,王*、王**经人介绍认识后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王**以购买楼房为由,先后从王*处借款95000元,之后,王**偿还王*借款54000元,下剩借款41000元,王**未向王*偿还。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在和王*恋爱关系期间,先后从王*处借款95000元,之后,王**偿还王*借款54000元,该事实王**在侦查笔录认可,故王**应向王*偿还下剩借款41000元;王*主张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故对王*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主张王**退还皮棉60公斤,因王*在庭审中未向法院提交此方面的证据证实,故王*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对...(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