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张**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诉称: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珠龙分公司(以下简称振海珠龙分公司)系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被告吴**。2012年5月19日,安徽省嘉讯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振海珠龙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振海珠龙分公司承建永康新农***小区建设工程。2012年7月,吴**以振海珠龙分公司名义与原告协商将其承建的永康新农***小区工程中**幢**幢约2万平方米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要求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但没有告知原告振海珠龙分公司被注销的事实。2012年7月24日,被告通过其亲戚周*侠的账户汇款40万元到振海珠龙分公司账户,2012年7月25日,原告与振海珠龙分公司负责人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振海珠龙分...(本文书还有5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