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游**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3月21日,我与朋友在南昌市昌北9319厂内的奥林溜冰场滑冰。21时许,被告与其同学手拉手转圈溜冰时,被告突然从右边撞上了我,致使我右脚受伤。后被我朋友及被告、被告朋友送至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治疗花去医药费41720.42元。经法医鉴定,我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游**仅支付给我费用3000元,拒不支付我应得的赔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1938.2元、护理费9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7562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8...(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